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乐亭县支行与被告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乐亭县支行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农**限公司乐亭县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中国农**限公司乐亭县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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