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宣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裴*、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即本院(2014)宣县商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2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2014)宣县商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6)冀0721执恢14-1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