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宣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付*借款合同纠纷即本院(2009)宣县商初字第64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提出撤销申请。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2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2009)宣县商初字第6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6)冀0721执恢15-1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