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银**宣化支行与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宣化支行与被执行人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即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2012)宣县商初字第275号民事判决书中。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孙*欠申请人中国银**宣化支行借款40860元及利息,孙*于2016年4月15日前还款3万元;剩余欠款于2016年7月15日前一次性还清。执行费513元由被执行人孙*负担。为此,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2012)宣县商初字第27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本案终结本次执行后,如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申请人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2012)宣县商初字第275号民事判决书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2015)宣县执字505-1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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