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农业**滦平县支行与陈*、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滦平县支行与被告陈*、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滦平县支行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李**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滦平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中国农**限公司滦平县支行撤回对被告陈*、李**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225.00元,由原告中国农**限公司滦平县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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