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李**与被告梁*、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梁*、被告李**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5.0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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