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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梁*、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李**与被告梁*、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梁*、被告李**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5.0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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