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董**与焦**、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与被告焦**、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为保证债权人的利益和案件的执行,应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被告焦**所有的位于滦平县滦平镇桥东街道富强小区10号楼1单元301室楼房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为106436)。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