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与被告焦**、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为保证债权人的利益和案件的执行,应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被告焦**所有的位于滦平县滦平镇桥东街道富强小区10号楼1单元301室楼房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为106436)。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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