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卫军与被告张**、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为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和案件的执行,应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被告张**家庭所有,登记在其妻子王**名下的冀H20716号丰田牌轿车一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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