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齐**与被执行人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宽城**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7日作出的(2015)宽民初字第25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本案应予结案。根据《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宽城**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宽民初字第253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履行,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