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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永恒与被告曾杨*、尹**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永恒与被告曾杨*、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永恒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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