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宽城**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闫国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宽城**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宽城**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河北宽城**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河北**份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申请人齐**与被执行人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申请人刘**与被执行人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原告孙**与被告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永恒与被告曾杨*、尹**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申请人陶**与被执行人许**、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丰宁满族**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乔**、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王**与从井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武艳军与邢**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申请人董**与被执行人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丰宁宏**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钱文友、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