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艳军与被告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武**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申请人齐**与被执行人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申请人刘**与被执行人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原告孙**与被告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永恒与被告曾杨*、尹**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宽城**有限公司与王**、闫国臣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丰宁满族**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乔**、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丰宁宏**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钱文友、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申请人李**与被执行人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异议裁定书
蔡**与承德京**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宽城**限公司与宽城海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