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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艳军与邢**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艳军与被告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武**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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