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与被告承**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已经私下进行和解,原告蔡**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蔡**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申请人齐**与被执行人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申请人刘**与被执行人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原告孙**与被告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永恒与被告曾杨*、尹**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宽城**有限公司与王**、闫国臣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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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城**限公司与宽城海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宽城满族**款有限公司与孙**、孙**、梁**、张**、孙**、夏**、李**、曾**、承德冶建建筑**公司、承德宏**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与被告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韩**与蒋**、周**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