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蔡**与承德京**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与被告承**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已经私下进行和解,原告蔡**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蔡**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