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人宽城满族**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孙**、孙**、梁**、张**、孙**、夏**、李**、曾**、承德冶建建筑**公司、承德宏**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曾**在中国农业银**族自治县支行的存款50000.00元采取诉前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经审查,申请人宽城满族**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曾**在中国农业银**族自治县支行的存款50000.00元。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