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丰宁满族**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乔**、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丰宁满族自治县公证处作出的(2015)丰证执字第14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乔**、周*履行了(2015)丰证执字第14号公证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丰宁满族自治县公证处作出的(2015)丰证执字第14号公证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