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马**、李**、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1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已由院长决定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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