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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农**限公司围场满族蒙古**支行与被告吴**、刘**、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围场农行与被告吴**、刘**、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吴**、刘**、张*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89.00元,依法减半收取394.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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