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韩*与被告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原、被告之间已经达成了履行和解协议,故原告韩*于2016年1月12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韩*撤诉。
案件受理费652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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