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顾**诉被告于幕*、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顾**于2016年1月11日,以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于幕*、李**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保全费220.00元,由原告顾**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关于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有限公司与高**、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5)围执字第445-2号执行裁定书
关于河北围场**有限公司申请卢**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2016)冀0828执70号执行裁定书
关于申*申请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6)冀0828执恢20号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白**与被执行人冯**、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原告富成丽与被告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诉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马**、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万金与王**、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与王**、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宋**与李自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