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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顾**与被告于慕*、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顾**诉被告于幕*、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顾**于2016年1月11日,以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于幕*、李**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保全费220.00元,由原告顾**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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