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富成丽与被告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富成丽与被告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且经法院送达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八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00元退回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