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富成丽与被告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且经法院送达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八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00元退回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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