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白**与被执行人冯**、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隆*初字第39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白**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冯**、张**履行给付2.0325万元的义务。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冯**、张**于2016年1月27日履行了1.00万元的义务,剩余部分申请人自愿放弃。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作出的(2014)隆*初字第391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