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马**、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9元由原告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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