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张**、黄骅市**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张**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张**、黄骅市**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对被告张**、黄骅市**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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