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吴**诉被告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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