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刘富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裁判结果
案件受理费148元,减半收取74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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