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沧州融信农村商业**南大港支行与被告杨**、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沧州融信农村商**限公司南大港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沧州融信农村商**限公司南大港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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