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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融信农村商业**南大港支行与杨**、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沧州融信农村商业**南大港支行与被告杨**、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沧州融信农村商**限公司南大港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沧州融信农村商**限公司南大港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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