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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河间市支行与宋*农民、郝翠农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限公司河间市支行诉被告宋*、郝*、郝**、张**、李**、闫苓苓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邮**限公司河间市支行未在规定的期间交纳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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