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张**、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提供地址经查无法联系张**、张**、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

诉讼费300元退还原告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省**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递。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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