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与被告河**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姜**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王**与刘*、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张**、黄骅市**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吴**与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田*与吕*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于**、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郜*、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刘富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沧州融信农村商业**南大港支行与杨**、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黄骅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