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宽**限公司与被告宽城**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宽**限公司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宽**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宽**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宽**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申请人齐**与被执行人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申请人刘**与被执行人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原告孙**与被告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永恒与被告曾杨*、尹**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宽城**有限公司与王**、闫国臣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丰宁满族**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乔**、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宽城满族**款有限公司与孙**、孙**、梁**、张**、孙**、夏**、李**、曾**、承德冶建建筑**公司、承德宏**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与被告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韩**与蒋**、周**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廊坊市**金有限公司、王**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