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人李**与被执行人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异议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李铁民与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徐**于2016年1月12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异议人称,2014年7月12日庞**欠我20万元,因无力偿还,就把他所有的冀B62908号丰田霸道轿车卖给了我,冲抵了欠款。因庞**下落不明,车辆一直没有办理过户手续。2015年10月得知该车被法院查封。贵院查封的冀B62908号丰田霸道轿车,在2014年8月12日已转移所有权,按照法律规定贵院对该车辆不得查封,特请求贵院予以解除查封。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我院于2015年6月8日作出(2015)宽民初字第232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庞**所有的车牌号为冀B62908丰田霸道轿车一辆。2014年8月12日异议人徐**与被执行人签订了车辆买卖协议,并把车辆相关凭证转交徐**。2014年12月18日,异议人徐**以自己姓名投保了该车辆的车辆保险。

上列事实有本院的(2015)宽民初字第2324号民事裁定书、异议人徐**与被执行人的买卖协议、欠据、车辆保险单等证据证实足以确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涉案车辆在查封前,车辆所有权已转移给异议人徐**,已不属于被执行人庞广义。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撤销本院于2015年6月8日作出的(2015)宽民初字第2324号民事裁定书。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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