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承德市天**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承德市天**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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