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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承德市天**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承德市天**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承德市天**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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