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丰宁宏**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钱文友、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丰宁宏**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钱文友、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丰宁**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丰民初字第13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2014)丰民初字第132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丰宁**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丰民初字第132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已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