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邢**与被告徐**、寇**、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保全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邢**与被告徐**、寇**、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邢**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自愿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冀HDP811号小型轿车作为担保,本院已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为了防止因采取保全措施给被告徐**、寇**、徐**造成损失,依法应对原告邢**提供的担保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邢**所有的车牌号为冀HDP811号小型轿车一辆。

原告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原告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原告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其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原告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不动产查封期限为3年,动产查封期限为2年。

查封期限届满时需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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