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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迎春与被告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2月1日作出的(2015)滦民初字第35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告杨**所有的牌照为冀HGX111号的奥迪轿车一辆。该裁定书已生效。2016年1月20日原告孙迎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的起诉,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裁定,准予原告孙迎春撤回对被告杨**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应对本院已查封的被告杨**所有的牌照为冀HGX111号的奥迪轿车一辆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告杨**所有的牌照为冀HGX111号的奥迪轿车一辆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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