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迎春与被告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迎春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迎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孙迎春撤回对被告杨**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9800.00元,减半收取4900.00元,保全费3770.00元,合计8670.00元,由原告孙迎春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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