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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邢台分行与丁**、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邢台分行诉被告丁**、张**、邢台市八**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邢台分行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邢台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中国建设**邢台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46元,减半收取773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邢台分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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