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邢台分行诉被告宋**、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邢台分行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邢台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中国建设**邢台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23元,减半收取1761.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邢台分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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