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薛**因与被上诉人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运中民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薛**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薛**在本案二审期间自愿提出撤回上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薛**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7400元减半收取计8700元,由上诉人薛**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