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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薛**与被上诉人郭**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薛**因与被上诉人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运中民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薛**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薛**在本案二审期间自愿提出撤回上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薛**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7400元减半收取计8700元,由上诉人薛**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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