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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与司**、陈*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邢台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与被告司**、陈*、景秀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邢台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邢台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邢台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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