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财达尔申请执行邬玉光、阿迪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拒不履行偿还义务,已扣划被申请执行人邬玉光个人工资来偿还本案案款,被申请人也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无法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杭*初字第85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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