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朱**与被申请人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朱**在伊金霍**发放中心的工资账号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申请人朱**在伊金霍**发放中心的工资账号予以冻结。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
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