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李**与被申请人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所有的一套住宅房屋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申请人王岗所有一套住宅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3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
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