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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华诉被告雷**、高**、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雷*、高*、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80元,减半收取189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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