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吕升华与被申请人刘*、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刘*的住房公积金予以冻结;对被申请人何*的工资账号予以冻结;对被申请人何*的住房公积金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对被申请人刘*的住房公积金予以冻结;
二、对被申请人何英的工资账号予以冻结;
三、对被申请人何英的住房公积金予以冻结。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