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白海军与被申请人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所有的位于伊金霍洛旗阿勒腾席热镇的房产一套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申请人李**所有的位于伊金霍洛旗阿勒腾席热镇的房产一套予以查封。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