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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限公司伊金霍洛东街第二支行诉被告王**、许**、乔**、石**、唐*、韩**、黄*、石四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尔多**限公司伊金霍洛东街第二支行诉被告王**、许**、乔**、石**、唐*、韩**、黄*、石四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鄂尔多**限公司伊金霍洛东街第二支行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鄂**有限公司伊金霍洛东街第二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鄂**有限公司伊金霍洛东街第二支行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2097元,减半收取1049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鄂**有限公司伊金霍洛东街第二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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