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包商**尔多斯分行诉被告赵**、张**、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包商**尔多斯分行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包商**尔多斯分行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包商**尔多斯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86元,减半收取2493元,由原告包商**尔多斯分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