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乌兰察布**款有限公司与邢**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乌兰察布**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邢**、丁**、李**、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邢**、丁**、李**、王**不在我辖区内,现本案已委托被执行人所在地四子王*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集民初字第69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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