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乌兰察布**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邢**、丁**、李**、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邢**、丁**、李**、王**不在我辖区内,现本案已委托被执行人所在地四子王*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集民初字第69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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