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乌兰察**管理中心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庞**、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提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集民初字第010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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